村(社区)“两委”换届纪律警示案例
发布时间:2021-10-25 阅读量: 作者:
1、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南阳社区龙春辉等5名党员拉票贿选案
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3日期间,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南阳社区易家巷组组长、党员龙春辉向多名居民组长(代表)送整条香烟,为其侄子龙志伟(党员)在居民委员会民意测评中拉票;龙志伟明知龙春辉有为自己送烟贿选的行为,既未及时制止,也未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党员蔡富强向部分居民组长(代表)送整条香烟、若干现金,干扰他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南阳社区贺家桥组组长、党员刘树保在饭店宴请社区多名居民组长(代表)并向每人派发整包香烟,为其朋友之子龙某在居民委员会民意测评中拉票。党员曹秀珍向社区多名居民组长逐一打电话,为其儿媳谢某在居民委员会民意测评中拉票。
处理结果:2021年1月9日,龙春辉、蔡富强受到党纪立案审查,龙志伟、刘树保、曹秀珍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同时,上级部门认定南阳社区在居委会换届选举提名候选人前组织的民意测评结果无效,并取消相关人员居委会换届参选资格。
2、利用宗族势力操纵换届选举案
2016年底,某村村“两委”换届选举时,该村原党支部书记马某山及本村村民杨某义、杨某林三人凭借家族人数多、掌控村内多数党员选票优势,向现任村支书马某礼许诺,帮其“操作”继续当选。同时作为条件,马某礼也要帮助马某山、杨某义、杨某林三人“操作”分别当选村会计、村主任及村监会主任,如未能兑现,就要向他们3人每人支付5万元,并让马某礼写下了3张欠条。马某礼当选村支书后,未能兑现马某山等3人的职位,马某山3人便持欠条向马某礼索要“欠款”。马某礼在给了5万元后再无力支付,无奈之下选择了报警。
处理结果:2019年3月,马某山以敲诈勒索罪,连同所犯其他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3万元;杨某义以敲诈勒索罪,连同所犯其他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2万元;杨某林以敲诈勒索罪,连同所犯其他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千元。
3、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
2017年村级换届选举期间,广东省潮州市某区纪委严肃查处了该区某村党总支部违规发展党员案件,对8名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某村党总支部发展的二批次共19名党员未经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便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其中15人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到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不满一年,对其中18人没有及时进行政治审查和计生审查,直到被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吸收为预备党员后才补交政审材料和计生证明。
处理结果:区纪委经核查后,决定给予该村原党总支部书记陈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村原党总支部副书记、第三支部书记杨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街道党工委原负责组织工作的1名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对街道党工委、村党组织5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4、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砸毁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
2018年7月18日上午,福建省某县某村召开选举委员会会议。村民吕某金因其上交《选民委托书》时间超过规定的截止日期,选举委员会不予接收,遂于当日9时许到选举委员会会议现场,言语辱骂正在开会的工作人员,并欲使用桌椅砸向工作人员,后被其他在场人员制止。
处理结果:吕某金的行为导致会议被迫中断,严重影响了选举期间会议会场秩序,县公安局经调查取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吕某金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5、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利用分发传单、张贴大字报、发布手机短信、在网络等媒体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等方式扰乱换届选举工作
2018年8月21日上午福建省三明市某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正式候选人预选大会,按照流程一次性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等候选人。在8月21日至8月27日期间,村民肖某珠利用微信消息及言语散布等方式,向其他村民散布村委会候选人谢某(现任村委会主任)等人私卖村集体土地、山场的谣言,频繁挑拨,意欲造成选举工作混乱,达到让谢某等人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落选的目的,严重扰乱了换届选举的正常秩序。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县公安局对肖某珠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六日。
6、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或对换届选举中就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举证、控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2017年,辽宁省鞍山市某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薛某,因受到纪律处分被取消村“两委”换届候选人资格之后,指使其妻子参加村党支部书记选举,并进行拉票贿选和唆使不明真相的村民干扰选举,其行为被举报后查实,薛某采取纵火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处理结果:薛某被开除党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7、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以职权和工作之便影响和干扰换届选举
2015年7月,福建省漳州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期间,时任某村村级换届选举委员会主任郭某明知村民陈某刑满释放未满五年不能成为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的情况,仍然答应帮助陈某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村委会主任,并发动村民代表为其拉票,2015年7月陈某当选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处理结果:2018年5月,市纪委查实后,决定给予郭某开除党籍处分,并追缴违纪所得,对其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